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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9-19

为切实加强黄石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人道救助、应急救援的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黄石市红十字会捐赠接受和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布局合理、调配有序、供应及时、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本级备灾救灾仓库管理负责。

第三条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救灾仓库可以包括自有仓库、政府提供、部门合用、协议使用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仓储物资包括:上级单位调拨、本级采购和日常接受社会的捐赠物资等。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的非直属的仓库管理,应遵循仓库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救灾物资的出入库管理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物资仓库管理

第六条  备灾救灾仓库日常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分库储备、分级管理、保障有力原则。

第七条  仓库管理制度、配套规定和标识,应悬挂在仓库明显位置。

第八条  仓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库房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物资管理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工作台账。

第九条  物资储备仓库应具备通风良好、密闭性强等条件,货物的分类、码放要符合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及货物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条件和措施。

第十条  仓库管理员要做好库房设备和物资的维护检查,定期要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房屋、货架、水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新或维修,问题严重超出处理权限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必要时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员下班离开前,应检查仓库门窗、电源、水源是否关闭,必须做到人走关灯、人走断电、人走关窗、锁门。确保安全无隐患。如果发现火源应立即扑救并及时向“119”报警。

第十二条  巡查中如发现有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需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

第十  仓库内严禁以下行为:吸烟、私拉乱接电源,堆放杂物、私人物品,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接触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入库。

     第三章  储备物资保管

     第十  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按照合理配置、常备不懈、保障及时的原则,要建立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确保救灾物资帐、物一致。

第十  坚持物资分类集中储存的原则,对相互影响质量的物资必须分开储存。物资码堆(垛)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物资性能、存储条件和安全要求以及库房库容、设备条件,合理确定堆(垛)位堆(垛)型,码堆(垛)要留有墙距、堆(垛)距、消防通道;

(二)物资堆垛做到类别分明、批次清楚,科学合理使用库内可用面积。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

第十  物资档案如实反映物资的全面情况和物资动态的全过程,做到资料齐全,记载清晰准确,归档及时。仓库管理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物料盘点,如发现短少、残损等现象时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现储备物资因非人为因素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超过储备年限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救灾物资,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领导,经会同专业部门检测确认,并按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报损或报废。

第十  各区(县)红十字会负责监管本辖区备灾救灾仓库储备情况。

     第四章  物资出入库管理

    十九  备灾救灾物资的出入库由专人负责。物资入库,实行“一次清点制”,谁清点谁负责,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

(一)物资入库制度

1. 各种捐赠及救灾物资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 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应首先核对供货方提供的凭证、资料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同时要填制“入库单据”。仓库管理人员按入库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进行点收,查对包装和标记;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对供货方提供的凭证、资料等进行整理存档,统一由捐赠管理部门管理。

3. 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仓库管理员发现入库物资存在不满足要求情况时,有权拒绝入库并及时予以退回,或尊重捐赠方意愿进行科学处置;对物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的,由捐赠方书面签字确认,及时予以退回并重新发货。

4. 仓库管理员在物资查验合格入库后,要及时建立“捐赠物资台账”,详细记录物资的入库时间、捐赠方信息、物资种类、品名、型号 / 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生产单位(产地)等要素。属于药品、食品等的,还要查验其有效期,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6个月以上),对不能满足有效期时限范围的捐赠物资,及时告知捐赠方退回调换或科学处置。

(二)物资出库制度

1. 出库前必须由业务部,根据工作需求制定物资分配计划,呈报有关领导同意,并提交会议研究方可执行。属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救助支援等紧急情况的,要报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先行执行,并提交最近一次会议集体通过。

2. 一般情况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组织进行物资装运。

3. 物资出库要根据分配计划填制“出库单据”,对出库的物资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进行品类、数量、规格、价格等方面的清点查验,按照规定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同时在“捐赠物资台账”中进行信息登记。

4. 所有捐赠物资发放过程中产生的收据、清单、登记表,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捐赠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保管,以备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严格救灾物资储备、调拨、使用与发放等管理使用工作流程,完善捐赠物资的内控机制,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业务部负责捐赠物资的仓储、管理和出入库办理工作;财务室负责捐赠物资的开票、帐务处理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确保捐赠款物信息互通,业务部不得擅自将捐赠物资出库发放。

第二十 救灾救助物资,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变相收费、变卖和截留。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