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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重点,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是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渠道的补充。本办法针对的人道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人道救助。

第三条  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红十字精神相结合。

第四条  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管理所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自救为主,救助为辅。

(四)公平、公正、公开。

(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优先救助。

第六条  人道救助采取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报告信息,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第八条  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一般不重复进行救助。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九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救助款物;

(三)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定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和捐赠。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与救助条件。凡具有黄石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 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时,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资金为个人承担部分10%,救助资金1000—2000元。

个人承担费用2万元以上的,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救助资金比例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以元为单位。本年度救助资金不足时,按实际余额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雪灾等)或突发事件(车祸、火灾、事故等)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受灾情况,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

(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四)受捐赠人委托进行定向救助的,救助资金物资和方式方法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执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黄石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村委会、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导致家庭贫困原因以及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救助情况)。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院病案室盖章)、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合疗部门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发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或困难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六)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详细名称、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十三 救助审核。《黄石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社区(村委会)、县(市)区红十字会初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疑问的应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救助者由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至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救助申请提出意见,提交会党组研究。

第十 救助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款由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十  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助孤等项目。

第十  专项救助执行中严格按捐赠方要求实施。

第十  专项救助项目可以冠名,由捐赠者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  专项救助项目需中止的,应事先向社会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应执行完毕。

第五章  定向救助

第十  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二十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二十一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二十二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人道救助金。

第二十三条  款物的发放:

(一)应急救助物资发放到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发放给求助者,救助金由市红十字会转账至求助者个人账户;

(二)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市红十字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逐级发放。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人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