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红十字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石市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真实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
3、准确性原则:公开的信息表达要清晰、准确,不致引起误解。
4、完整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全面,不得隐瞒可能影响公众判断的信息。
5、及时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发布,不得无故延迟。
6、易得性原则:应选择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开。
7、易理解性原则:信息公开应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
8、权益保护原则: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保护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黄石市红十字会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1、组织机构信息:包括黄石市红十字会的正式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宗旨、业务范围等。
2、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工作职责、会议决策等。
3、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活动的开展情况。
4、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等。
5、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黄石市红十字会运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6、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红十字会的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黄石市红十字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1、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作为主要的信息公开平台。
2、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3、公开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
4、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通过公告栏、显示屏等形式公布信息。
5、其他适当的方式:如新闻发布会、社会活动等。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
1、信息收集:机关部室负责收集、整理需要公开的信息。
2、审核批准:信息公开前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需报请党组会事会批准。
3、反馈收集:收集公众对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七条 黄石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红十字会的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红十字会的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