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工作 > 应急救援

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10

1 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高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应急反应能力,及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助工作,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市红十字会作为市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自主、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宣传发动社会资源,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协助政府为受损害群众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救助。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湖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应急领导及指挥机构

2.1.1应急领导机构  

市红十字会党组是市红十字会系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红十字会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红十字会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市会机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是:

组织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实施应急响应;核批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红十字会汇报灾情;决定向社会发出募捐呼吁、向省会请求援助以及通过省会向总会、其他省(市、自治区)红十字会和香港、澳门红十字会等红十字组织通报灾情并请求援助;组织救灾,指挥全市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实施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救灾事宜等。

2.1.2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具体由业务部负责,是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⑴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市红十字会系统对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⑵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红十字会系统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⑶负责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以及相关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⑷组织协调有关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⑸负责修订并不断完善《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⑹其他日常工作。

2.2应急执行机构及职责任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办公室:负责通知召开有关会议(党组会、会长办公会等);负责应急值守人员的安排和后勤保障;负责机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车辆的派遣及管理;负责与理事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商议有关捐赠事宜等。负责救助款项的管理和拨付;负责接收各种渠道的捐款;向业务部通报到账的捐款信息;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与业务部共同完成救灾物资的招标、采购任务等。

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对重大救助个案进行评估分析;协调国内外、市内外捐赠的救助款物的管理,拟定分配计划;统计总会、省会和地方分会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等信息,通报救助情况,提供对外公告、公示的相关资料;按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完成救灾物资的招标、采购任务等。按照市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统一宣传口径,负责拟定灾害救助的宣传方案,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通报),公布信息图片和募捐情况;组织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募捐、义演、义卖专题活动等。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市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级红十字会应急预案,并报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办公室备案;成立本级救灾应急工作机构,协调指挥本级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募捐、款物执行和发放、项目执行等工作;及时汇总灾情数据,向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报告。

3 预警预报

3.1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通过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及时将灾情逐级报送上一级红十字会。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传真机24小时开通,确保联系畅通。

3.2预防预警行动

市红十字会保持与市应急办、市民政厅、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掌握本市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发出呼吁。对重点灾害多发地区做到及时检查、重点呼吁。在各级红十字会储备相应救灾物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自身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 Ⅰ、Ⅱ、Ⅲ、Ⅳ级。

4.1.1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Ⅰ级响应)

⑴启动条件

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8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4万间以上;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20万人以上。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 ;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4万人以上;  

③在一个县(市、区) 范围内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④在一个县(市、区) 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万人以上,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0%以上。 

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4万人以上。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4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万间以上。 

⑵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灾情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及时与市政府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迅速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吁请省会救灾考察组赴灾区进行实地考察。市红十字会领导参与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与所在地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市红十字会争取通过总会发布国内、境外救助呼吁,寻求国内、境外红十字会对开展救助工作的支持,积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最大限度地救助受灾群众。

4.1.2重大灾害及响应(Ⅱ级响应):

⑴启动条件

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上、30%以下。 

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2 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 万人以上、4 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⑵响应措施

重大灾情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迅速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援助,吁请省会救灾考察组赴灾区进行实地考察。市红十字会领导参与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与所在地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市红十字会积极向市内社会各界发出救助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4.1.3较大灾害及响应(Ⅲ级响应)

⑴启动条件

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8 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 范围内因灾死亡6人以上、12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8 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25%以下。 

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分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 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6 人以上、12 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4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⑵响应措施

较大灾害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根据灾情情况,向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及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援助。会领导率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灾情,与所在地红十字会商讨救助方案。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及时调拨备灾物资,并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同时向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汇报市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市红十字会积极向市内社会各界发出救助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救助受灾群众。

4.1.4一般灾害及响应(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8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④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 人以上、6人以下;

②在一个县(市、区) 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0.4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③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④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 

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 人以上、6人以下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4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⑵响应措施

一般灾害发生时,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四级响应。市红十字会应急办公室根据灾情情况,向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和救助计划,综合全市灾情向省红十字会上报,争取援助。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应急办及时调拨备灾物资,通过所在地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4.2信息报送、处理和管理

4.2.1信息报送

(1)灾情初报。县级红十字会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第一时间掌握灾情,须在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初步灾情。市红十字会接到县级红十字会报告后,在1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红十字会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红十字会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红十字会上报,市级红十字会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红十字会上报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红十字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红十字会报告;市级红十字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红十字会报告。

(4)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和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房屋倒塌、财物经济损失以及当地自救能力和救助需求等情况。

4.2.2信息处理

各级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包括应急等部门)收集灾情和救灾救助情况的相关信息,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化系统》内的《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及时逐级上报。市红十字会收到灾情报告后,市红十字会应急办迅速核实和初步评估灾情,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并将市红十字会系统救灾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红十字会。

4.2.3信息管理

建立全市红十字会救灾信息系统,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化系统》实行网上报灾。做到快速、畅通、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和救助资源信息。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红十字会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灾情。

4.3救助热线

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714-6221833

4.4指挥和协调

全市红十字会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权在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救助工作的指挥由受灾地红十字会负责。

4.5紧急处置

4.5.1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5.2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派出紧急救援队。

4.5.3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

4.6自然灾害等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等救助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绩效检查评估,针对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并上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救灾指挥部。

4.7 信息发布

4.7.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准确的

原则。

4.7.2信息发布的内容:救灾动态及成效、社会募集款物及使

用情况、下一步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4.7.3信息发布的形式: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

发布会、《黄石日报》、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

4.7.4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市外办统一归口管理。外国记者采访报道,由市外办报市政府同意,并商当地政府后,做好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灾后重建

在条件和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政府参与灾害与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5.2监督与审计

对所接收的救灾款物严格管理,尊重捐赠者意愿,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定期向新闻媒体公布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各级红十字会配合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救灾通讯和网络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

的协同运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救援保障:救灾工作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之一,要发挥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消杀药等物资。

6.2.2交通运输保障: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长期联系的较稳定的运输队伍,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安全到达灾区。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6.2.3经费保障: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等。

6.3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红十字会平时应广泛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和防灾知识。参加救助人员应接受过救护知识培训,具备安全防护和灾害应对常识及自救互救能力。灾害发生时能快速反应,协助政府提前安全转移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做好现场救护救助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结合灾害救助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省红十字会、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7.2责任与奖惩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红十字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制定与实施

7.3.1本预案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